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02-2024110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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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2,42 0元,此與起訴狀事實理由欄記所載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訴外人共51萬5,060元等語並不符,請查明請求金額是否誤繕,如有誤亦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上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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