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12-2024112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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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林金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旺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主張請求210,370元,係由哪些項目 組成?聲請人應就各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2份(請張貼於A4紙上),俾利本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