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13-20241115-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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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林沛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旺主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7,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43萬7,000元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 :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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