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20-2024112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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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 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一、本件按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李明勳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經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520元後,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之被繼承人李張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李○○等人之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聲請人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遺產 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李張盆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之附表」,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 六、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 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