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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38-2024121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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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聲請人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 二、相對人吳金全(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已於聲請人起訴前 之民國112年4月4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吳金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 三、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起訴狀,並按所有被告(含追加被告 )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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