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41-20241204-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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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相對人丙○○為未成年人,聲請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巫 慶昶、甲○○○,惟經本院調閱丙○○之全戶資料,丙○○之法定代理人為乙○○,並非甲○○○,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併提出丙○○、乙○○、巫慶昶、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另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未成年人)丙○○及 (法定代理人)乙○○、巫慶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等語,然聲請人起訴時並未列巫慶昶為被告,反之聲請人所列之被告甲○○○,未列為請求賠償對象(未將甲○○○列於訴之聲明內),聲請人應補正本件正確當事人及訴之聲明到院。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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