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52-20241224-2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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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 請 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忠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第二項「廖昱禎」應更正為「廖昱禛」、「何豐勝」應 更正為「何豊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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