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58-20241216-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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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吳珮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秉倫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60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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