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61-20241218-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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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詠騰企業社即王青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本企業社即林治育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林本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提 出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相對人林健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以書面說明係基於何等事實及理由,而得主張相對 人林本企業社即林治育、林健誌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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