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73-20241230-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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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東林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惟本件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故聲 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 過失傷害行為所受身體上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未及於車輛受 損費用,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 )9萬6,540元、車輛托運費600元,合計9萬7,140元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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