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87-20250218-2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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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黃惠甄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遠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暫分為調字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故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即於114年1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通知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