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LEV-113-六簡調-593-20250122-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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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劉宏(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 國113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劉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被告)。 二、若有追加被告,應修正起訴狀,並按所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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