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LEV-113-六簡調-600-20241231-1
字號
六簡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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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隆等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8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吳金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相對人吳金隆、吳春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