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LEV-113-六簡-230-20241024-3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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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盛昶即被繼承人邱華構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送達,因未遇該上訴人,而由其母親黃秀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繳費期限至10月18日截止)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