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LEV-113-六簡-232-20250221-3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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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盈德房屋仲介社即凌麗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易伸 李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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