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LEV-113-六簡-282-20241211-2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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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劉庚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懋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6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 平方公尺=14,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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