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LEV-113-六簡-295-20241101-2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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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沈日福即沈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