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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4

案號

TLEV-113-六簡-296-20241004-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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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黃文山 被 告 林琦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至000年0月0日間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9,000元,先簽立面額28,000元之本票予原告收執,之後再借1,000元。㈡詎料被告至今仍未清償任何借款,也不履行所欠債務,惡意違約,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36號不起訴處分書、發票日為113年2月10日、到期日同年2月18日、面額為28,000元之本票、兩造LINE對話截圖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113年9月4日寄存送達),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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