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LEV-113-六簡-313-20241219-2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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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李苡臻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