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LEV-113-六簡-327-20241030-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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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27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楚雲(即吳三五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 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吳三五、凃健弘、楊新庭、賴成萬、賴武松之繼承人 (含再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