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LEV-113-六簡-340-20241212-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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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賴莉菊 被 告 賴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0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4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大伯父,被告於民國112年12 月25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之1住處內,因與原告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打巴掌之方式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臉部兩側臉頰挫打傷、臉頰痛、頭暈、噁心、嘔吐及雙側耳鳴症狀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原告身心受創,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3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01,3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毆打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06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各項目說明如下。 ㈡原告請求醫療費1,300元,業據其提出洪揚醫院診斷證明書、 洪揚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佐證(見附民卷第7、11頁),又被告自陳不爭執前開證據之形式真正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故意毆打受有系爭傷害,堪認原告受有相當精神痛苦,其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本院爰審酌兩造財產資力(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暨兩造之身分、地位、被告上開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6,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慰撫金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末原告雖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見附民卷第9頁),欲證明因被告上開毆打行為,導致其精神痛苦,然上開診斷證明書雖係原告於遭被告毆打後之113年1月3日開立,又其上記載病名屬人體精神疾患之病症(真實病名因涉及原告隱私,不予揭載),惟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長期」於本科門診追蹤治療,是原告罹患上開病症應非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所致,尚難以上開診斷證明書為本件精神慰撫金審酌之依據,附此敘明。 ㈤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4月19日由被告之 同居人即其岳母簽收,而生送達於被告之效力(見附民卷第15頁送達證書),是經原告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仍未給付,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