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LEV-113-六簡-343-20250226-2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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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弘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16,2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