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LEV-113-六簡-346-20241015-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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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即 被 告 張雪 被 告 即 原 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346號、第347號,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 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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