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LEV-113-六簡-353-20241202-2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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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純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 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