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LEV-113-六簡-358-20241115-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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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彭秀玉 (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諾維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維呈、簡逸仁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彭秀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由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彭秀玉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 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