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LEV-113-六簡-363-20241125-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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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3號 原 告 鐘于雯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王相為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詠信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楊詠信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4萬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又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因未蒙准許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