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LEV-113-六簡-391-20250109-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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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91號 原 告 賴其春 訴訟代理人 梁中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山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391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文山於民國113年12月7日死亡,原告應提出賴文山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賴文山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 人賴文山之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查悉賴文山之全體繼承人後,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本案之被 告,復應聲明繼承人應就賴文山所遺留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以及聲明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追加人數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