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LEV-113-六簡-392-20241224-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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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金蘭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六、原告應以債務人陳淑美因分割被繼承人前開4筆不動產所受 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後,補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七、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近 、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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