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LEV-113-六簡-394-20241205-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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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簡字第3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徐華宣即徐麗芬 徐張珢美 徐麗華 徐凰真 徐麗玉 徐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徐華宣即徐麗芬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 下同)3萬7,961元及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等未償,此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0428號債權憑證證可憑,其於被繼承人徐進輝死亡時,為被繼承人徐進輝之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被告徐華宣即徐麗芬為避免其財產強制執行,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6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被告徐張珢美,因被告間所為無償行為,使被告徐華宣即徐麗芬整體財產減少,原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間就坐落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11月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3年11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徐張珢美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3年11月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倘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分割遺產時,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意旨參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整個遺產為公同共有,既應一體為分割,自不容許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一部撤銷,而就未撤銷之其他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此為繼承性質所不許。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 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經本院向斗六地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徐進輝之遺產分割申請資料,得知被繼承人徐進輝之遺產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徐張珢美繼承,此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3年10月29日斗地一字第1130008227號函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等件資料附卷足憑,然原告本件起訴僅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之分割協議,而未撤銷被繼承人徐進輝所遺留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故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遺產分割協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徐進輝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雖原告於同年月26日具狀追加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件訴訟標的,然漏未追加附表編號4之不動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且未聲明撤銷被告間就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行為,並回復原狀,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僅對部分財產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以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於法亦有未合。是依其所訴之內容,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ㄧ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雲林縣○○市鎮○里○○○街00號房屋 全部 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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