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LEV-113-六簡-411-20250317-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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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原 告 何豊勝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原 告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原 告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忠權 被 告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 ,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 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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