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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LEV-113-六簡-73-20241108-1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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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范雨政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彥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確認通 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進彥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原告應提出張進 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張進彥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 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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