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LEV-113-六簡-73-20250219-3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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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范雨政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被 告 張雯欽 住○○市○○區○○里○○街000巷00 號 (即張進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雯欽為被告張進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進彥於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訴訟繫屬期 間,即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溫麗蘭、張雯雅、張雯欽、張雯姍等4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系爭林內鄉永昌段1737地號土地僅由繼承人張雯欽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然張雯欽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