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LEV-113-六簡-73-20250319-4

字號

六簡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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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范雨政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被 告 施至宗 施萬福即施岳志 張芝瑜 張協瑞 張育順 陳永昌 張茂雄 張智惠 張耀中 歐冠佑 張青山 張清佑 張景發 朱淑勤 張藝耀 張哲明 張哲宏 張淵洲 張景祥 張嘉麗 陳惠珍 陳國輝 鄭建成 張淵港 張芳旗 陳國連 陳國三 洪志豪 曾榮輝 曾永裕 張榮燦 黃正成 黃廷合 黃傳武 陳國田 黃朝昌 黃力得 黃汝貌 黃丁智 陳裕賢 黃健佑 陳吟禮 洪銘燦 洪志翔 張雯欽(即張進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至宗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 理: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分配辦法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的價額經鑑定結果為新台幣633,467元,原 屬應適用通常程序之案件,誤分為簡易案件,惟本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而部分被告未到庭,是本件無法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續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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