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LEV-113-六訴-1-20241202-2
字號
六訴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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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江月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 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楊定國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