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LEV-114-六小調-108-20250326-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泰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AJH-6759」、「ACR-0939」之車輛行車執 照影本。若聲請人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