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LEV-114-六小調-127-2025032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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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林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錦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