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LEV-114-六小調-13-20250220-2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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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珮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煌即小羊工程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原先具狀請求相對人黃耀煌應退還工程款新台幣( 下同)6萬3,000元,嗣於114年2月19日具狀追加被告賴佑誠、曾俊華,並主張工程款1萬8,000元、4萬5,000元分別匯入賴佑誠、曾俊華帳戶,共匯款6萬3,000元,然起訴狀並未記載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是聲請人應補正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本件請求總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納之1,500元裁判費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三、聲請人應補正對賴佑誠、曾俊華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 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理由。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