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LEV-114-六小調-34-20250304-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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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侑玲 相 對 人 何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住所地為 「戶籍雲林待查」,惟經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其已於起訴前遷移戶籍至桃園○○○○○○○○○,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提供之借據記載被告居所為臺南市永康區(地址詳卷),經本院囑警查訪,因該處為出租套房,警員無法入內查知被告是否居住該處,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覆在卷可佐,是無從認定上開臺南市地址為被告住所地。故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