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LEV-114-六小調-36-20250203-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鑫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51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