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LEV-114-六小調-37-2025022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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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1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本件相對人乙○○(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聲 請人應提供相對人乙○○、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之資料,聲請人 應補正記載相對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依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