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LEV-114-六小調-44-2025020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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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美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誌緯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550萬元之之細項請求及計算方式,如:㈠ 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另聲請人請求車輛維修費未提出相關單據,應提出修車之統 一發票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單,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四、應提出相對人張誌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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