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LEV-114-六小調-45-20250212-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馹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豐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