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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5

案號

TLEV-114-六小調-54-20250205-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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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徐辰侑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徐辰侑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徐辰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34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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