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LEV-114-六小調-90-20250303-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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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宥妡即施宥安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2,9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