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LEV-114-六小調-97-20250310-1

字號

六小調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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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71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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