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LEV-114-六小-2-20250219-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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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峻瑞發(現役軍 人)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本件書記官曾於114年2月19日接獲原告銀行之承辦人來電, 表示沒有要繳裁判費,請鈞院直接駁回即可,因非具狀陳報,無法確定真實,倘無欲訴訟,亦可不繳費,撤回本件起訴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