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LEV-114-六小-33-20250318-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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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被 告 張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30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