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LEV-114-六小-39-20250331-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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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9號 原 告 賴盛沛晴 被 告 林佩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未明瞭,故裁定 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4年5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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