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LEV-114-六小-44-20250331-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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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戴清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63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附件一: 勘驗光碟結果如下: 一、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之錄影光碟(檔案名稱   :00000000.mp4),勘驗結果為:  ㈠光碟播放時間00:00:01-00:00:02   畫面顯示當時原告承保汽車正沿十三北路東往西方向行駛, 並見前方號誌為綠燈,當承保汽車通過十三北路與竹圍路之交岔路口時,被告亦駕駛汽車沿竹圍路南往北方向闖紅燈行駛,並與承保汽車發生碰撞,再撞向路旁電線桿,檔案畫面到此結束。 附件二: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零件折舊後存值)34,758元+(工資)14,880元+(烤漆) 14,000元=63,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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