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LEV-114-六小-82-20250324-1

字號

六小

法院

斗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82號 原 告 陳裕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